第27條福利服務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服務:一、個案服務。二、團體服務。三、社區服務。四、外展服務。五、轉介服務。六、親職教育。七、親子活動。福利服務機構除提供前項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諮商服務、閱覽服務、遊戲服務、資訊服務、休閒或體能活動或其他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