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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一、心理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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