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提供下列服務:一、兒童及少年之認知、情緒(感)、心理及行為輔導。二、兒童及少年就學、就業等之心理輔導及諮詢。三、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親職教育、親子關係諮詢輔導及相關處遇。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諮詢、轉介。五、其他必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