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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提供下列服務:一、兒童及少年之認知、情緒(感)、心理及行為輔導。
二、兒童及少年就學、就業等之心理輔導及諮詢。
三、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親職教育、親子關係諮詢輔導及相關處遇。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諮詢、轉介。
五、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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