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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一、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行政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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