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一、生活照顧。二、心理及行為輔導。三、就學及課業輔導。四、衛生保健。五、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六、休閒活動輔導。七、就業輔導。八、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九、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準備。十、追蹤輔導。十一、其他必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