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早期療育機構之服務方式分為下列二種:一、日間療育:以半日托育、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二、時段療育:以部分時段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前項機構得合併設置,並得因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需求,遴派專業人員至服務對象所在處所提供到宅療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