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助理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一)前條第一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二)保育人員專業訓練。三、具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者。四、初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