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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醫護、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聽語、教育、特殊教育、早期療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兒童及少年福利、家政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一)學前特殊教育學程。
(二)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三)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專業訓練。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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