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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收容依法院交付或裁定安置輔導、疑似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兒童少年之機構,遴用專業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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