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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在職訓練每年至少十八小時,訓練內容應採理論及實務並重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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