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托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生活輔導、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主管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包括下列核心課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三、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四、專業工作倫理。修習不同類別人員資格之專業訓練,其課程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