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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托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生活輔導、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主管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包括下列核心課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
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
三、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
四、專業工作倫理。
修習不同類別人員資格之專業訓練,其課程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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