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者。二、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三、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學分學程結業證書者。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