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一)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二)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