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機構主管機關應對不適任機構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機構主管機關主動或受理查詢機構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