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三款所定自立生活,包括下列事項:一、培養生涯規劃、生活自理、社交技能及財務管理等適應社會能力。二、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服務。三、提供社區覓屋、租屋協助及相關資訊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