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本法安置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進行個案調查、諮詢,並提供家庭服務。依本法處理兒童及少年個案時,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居住地及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認為有續予救助、輔導或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者,得移送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