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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93條

新聞紙業者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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