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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
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
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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