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