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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下列機關(構)、個人提供收出養資訊:一、法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戶政事務所。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五、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六、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七、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
前項各機關(構)、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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