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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
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
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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