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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並置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三款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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