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公告註銷許可證:一、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連續二年內無實際服務件數。二、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三、財團法人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