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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如經許可機關廢止許可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證:一、從事未經許可之服務項目,或未依核准之收費項目及金額收取費用。
二、協助收出養人填寫或繳交不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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