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歇業時,應先於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還許可證正本。屆期未繳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公告註銷。前項申請書應敘明歇業之理由、收出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協助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