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項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第一項評鑑項目包括業務運作、人力資源、財務管理、專業服務及其他必要事項。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獎牌或獎狀;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