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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項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一項評鑑項目包括業務運作、人力資源、財務管理、專業服務及其他必要事項。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獎牌或獎狀;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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