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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收出養媒合服務概況,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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