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養服務得依下列程序辦理:一、辦理收養說明會。二、提供有收養意願者準備教育課程。三、接受收養人申請,並建立檔案。四、進行收養人書面資料審核。五、進行收養人會談、訪視或調查。六、辦理收養人審查會。七、協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媒合。八、安排漸進式接觸。九、協助被收養人進行試養。十、進行收養之評估。十一、協助辦理聲請法院認可收養。十二、辦理收養家庭追蹤輔導,並提供支持性服務。十三、辦理收養家庭互助團體或其他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