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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養服務得依下列程序辦理:一、辦理收養說明會。
二、提供有收養意願者準備教育課程。
三、接受收養人申請,並建立檔案。
四、進行收養人書面資料審核。
五、進行收養人會談、訪視或調查。
六、辦理收養人審查會。
七、協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媒合。
八、安排漸進式接觸。
九、協助被收養人進行試養。
十、進行收養之評估。
十一、協助辦理聲請法院認可收養。
十二、辦理收養家庭追蹤輔導,並提供支持性服務。
十三、辦理收養家庭互助團體或其他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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