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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定期召開督導會議,其社會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收出養相關課程在職訓練至少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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