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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向收養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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