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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許可證應載明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許可有效期限、服務項目及服務處所地址。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將許可證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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