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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案件,應於申請者文件備齊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
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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