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出養人評估及審查方式,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收出養人評估:包括會談、訪視或調查。二、收養人審查:包括書面資料審核或由相關人員組成審查會審查之。前項第二款審查會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具有兒童少年福利、醫療或法律背景之專家或學者九人組成之。第一項第二款審查會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