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三、專業服務。四、權益保障。五、改進或創新。六、其他經評鑑諮詢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評鑑諮詢小組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辦理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