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評鑑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組成之:一、各級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前項各款委員總額,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三款、第四款代表之遴聘,得由相關團體或機構輪流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