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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由主辦評鑑機關公開表揚、發給獎牌,並得發給獎勵金。
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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