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由主辦評鑑機關公開表揚、發給獎牌,並得發給獎勵金。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用,並應詳細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