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房舍之規定如下:一、須有固定所址。二、住宿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日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福利服務中心提供住宿或日間服務者,樓地板面積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十六點五或六點六平方公尺。三、前款之樓地板面積,其停車空間及員工宿舍面積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