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房舍之規定如下:一、須有固定所址。
二、住宿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日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福利服務中心提供住宿或日間服務者,樓地板面積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十六點五或六點六平方公尺。
三、前款之樓地板面積,其停車空間及員工宿舍面積不計算在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