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住宿機構服務人數在七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為小型機構;服務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者,為一般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以設立小型機構為限。日間服務機構規模,以同一時段服務人數計算,服務人數在七人以上,未滿七十六人者,為小型機構;服務人數在七十六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者,為一般機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已許可立案營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視為一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