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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未符者,應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
前條所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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