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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新設、擴充、遷移、復業、負責人變更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適用本標準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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