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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標準所定各類型機構或服務對象採綜合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分別使用之區域,並有固定隔間、獨立區劃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標準應各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辦理。
二、無固定隔間、獨立區劃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應依較高之標準辦理。
前項機構之設施及工作人員標準相同者,得併同設置。
第一項機構之規模,應依各類標準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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