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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福利服務中心應設下列設施:一、辦公室。
二、會議室。
三、會談(客)室。
四、盥洗室:(一)應設扶手。
(二)應設緊急呼叫設施。
(三)地板應有防滑設施。
(四)多人使用之盥洗室,應有適當隔間或門簾。
(五)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小於一比六。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福利服務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得提供住宿、日間及其他社區服務,並應依相關規定設置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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