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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福利服務中心應置下列工作人員:一、行政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福利服務中心提供住宿、日間及其他社區服務者,應依各相關規定配置服務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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