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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日間生活重建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一、行政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三十五遴用。
小型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訓練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十至一比十五遴用。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日間生活照顧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一、行政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五十遴用。
小型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三、教保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三至一比七遴用。
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以一比七十五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教保員與受服務人員比例,得以一比十五遴用。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前二項機構提供需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與居家護理單位連結提供服務協助,並與鄰近醫療院所建立提供緊急狀況服務之機制。
前項服務應以原接受服務者為原則。
但非原接受服務者經評估有照顧及訓練需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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