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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住宿生活重建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一、行政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三十五遴用。
小型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護理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四十遴用。
小型機構護理人員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人。
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護理人員與受服務人數,以一比二十遴用。
四、訓練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十至一比十五遴用;夜間得視需要置訓練員。
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以一比七十五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訓練員及受服務人員比例,得以一比三十遴用。
五、生活服務員:日間得視需要置生活服務員;夜間時,生活服務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十至一比十五遴用。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人員,夜間時得合併計算,與受服務人數比不得低於一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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