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住宿機構依其服務提供時間分為二類:一、全日型住宿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二十四小時服務之機構。二、夜間型住宿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夜間住宿之機構。前項機構業務具醫療性質者,其設施及人員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