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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無法於現場完成需求評估之申請人,應另行安排時間,以適當之方式完成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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