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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派之需求評估人員,應合併組成專業團隊,執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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