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輔導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一、住宿或日間生活照顧服務。二、日間活動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自立生活訓練服務。五、膳食服務。六、緊急送醫服務。七、休閒活動服務。八、社交活動服務。九、家屬諮詢服務。十、其他相關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