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回上一頁